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勞補,33,2024082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告周淑慧
陳靜雯
陳靜卉
陳柏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萬4,565元本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周淑慧135萬8,913元本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各50萬元本息。以上訴訟標的金額共523萬3,478元(0000000+00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876元。惟原告請求之數額中有47萬7,540元本息部分為延長工時工資之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9,423元【00000-(0000×2/3)=49423】;又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其請求數額中之職業災害補償金182萬5,466元及慰撫金共200萬(共382萬5,466元)本息部分,均係本於職業災害有所請求,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就此部分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就此部分裁判費3萬8,917元之繳納;至其餘部分,經本院以同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則於該裁定關於駁回部分確定前,原告固得暫免繳納全部裁判費,惟如前開裁定關於駁回部分已告確定,原告應於前開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06元(00000-00000=10506),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語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