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07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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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鼎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哲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筱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筱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1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號7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六、經查,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債權人已於請求標的第2項請求由債務人負擔,故債權人請求標的第1項之金額,毋庸加計本件程序費用,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505元(0000-000=650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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