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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阮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3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新臺幣(下同)29,878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547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惟債權人並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償款。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補正,其已於同年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逾主文所示金額之聲請(00000-000=29331),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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