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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品薇即陳鐶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27,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品薇即陳鐶浥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⒈購屋貸款新臺幣532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0年,自111年9月2日起至141年9月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⒉消費性貸款新臺幣11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7年,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8年9月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⒊一卡通鈦金商旅卡額度10萬元,依約定持卡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875%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付違約金100元,最高連續收取3個月違約金300元)。
㈡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餘欠如下:⒈新臺幣5,175,589元及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即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95%加碼年率0.555%)計算利息,暨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⒉新臺幣92,726元及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5%(即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625%加碼年率0.53%)計算利息,暨自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⒊新臺幣59,028元及其中新臺幣58,628元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75%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月)計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品薇即陳鐶浥 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 002 新臺幣92726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5 003 新臺幣58628元 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11.8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品薇即陳鐶浥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2 新臺幣92726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3 新臺幣58628元 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期(月)計付新臺幣1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3期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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