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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佩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2,9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佩恆於民國111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57,087元正未給付,其中54,929元為本金;
2,15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佩恆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65,852元正未給付,其中451,500元為本金;
13,359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929元 蔡佩恆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1500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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