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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董吉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董吉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吉生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2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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