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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麟洛鄉田心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屏東縣麟洛鄉田心社區發展協會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債務人之統一編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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