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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文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2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文寧於108年4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4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3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2年10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11.97%)。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㈡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㈢債務人陳文寧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9月2日撥付信用貸款35萬元整予債務人陳文寧,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29%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㈣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0月26日及112年11月2日,依個金授信總約定及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94,2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236元 陳文寧 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 至民國112年11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7 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364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7 002 新臺幣303998元 陳文寧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7 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44 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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