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663,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7,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69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6,8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695元 林秀菊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 002 新臺幣 146843元 林秀菊 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695元 林秀菊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46843元 林秀菊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