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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金川、張招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張金川、張招民均為債務人,並非連帶債務人,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0萬元,及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每逾1日以每1萬元每日6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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