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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7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7.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6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9.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26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3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1,5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8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4.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4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9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㈧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4,6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㈨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63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1 002 新臺幣40265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1 003 新臺幣57397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6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 004 新臺幣30154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 005 新臺幣7680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 006 新臺幣8144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 007 新臺幣8399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 008 新臺幣9464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63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0265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57397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0154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7680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81440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8399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94648元 陳振忠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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