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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温文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226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79,224元、聲請狀附表一編號6應給付金額為15,08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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