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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與吳芃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查狀附申請書暨約定書未有利率之約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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