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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國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還款協議書條款二、(一)記載乙方(即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及丙方(即王國隆)願「連帶」清償貨款,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及王國隆「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四、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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