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19,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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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舒婷於民國112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累計316,727元正未給付,其中303,593元為本金;

13,13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舒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26,03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51元為消費款;

1,470元為循環利息;

9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593元 楊舒婷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 002 新臺幣23651元 楊舒婷 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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