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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債 務 人 賴鉦諺即賴志華
王嘉瑢
一、債務人賴鉦諺即賴志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賴鉦諺即賴志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嘉瑢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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