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2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楊世平
債 務 人 施溥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8,48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3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