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77,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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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9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4,1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7,8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100元 陳俊華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 002 新臺幣327885元 陳俊華 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100元 陳俊華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27885元 陳俊華 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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