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8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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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王塏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9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相對人王塏証於民國106年8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6,9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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