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鄞延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35,985元,及得按本金新臺幣116,189元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6.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約定條款、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