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62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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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信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程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號碼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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