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66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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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潘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6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400元、違約金新臺幣3,33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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