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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温瑞梅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三樓 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温瑞梅於民國92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8日止累計79,906元正未給付,其中26,425元為本金;
53,397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25元 温瑞梅 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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