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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士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依聲請狀附件4之帳務明細,相對人第7期繳費期限為民國113年2月6日,自113年2月7日始逾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3年2月7日。
三、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1,5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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