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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幸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057元,及其中新臺幣69,642元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幸國華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057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69,6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15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9,642元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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