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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薛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3,8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1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65,4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8,3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11元 薛逸豪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7 002 新臺幣765485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7 003 新臺幣248325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011元 薛逸豪 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65485元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3 新臺幣248325元 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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