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3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9,3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3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358元 林俊佑 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 002 新臺幣20000元 林俊佑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358元 林俊佑 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元 林俊佑 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