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81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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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倚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倚君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51,840元正未給付,其中49,619元為本金;

1,628元為利息;

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倚君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155,647元正未給付,其中149,237元為本金;

5,117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倚君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38,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230,598元正未給付,其中221,995元為本金;

7,610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19元 林倚君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 002 新臺幣149237元 林倚君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 003 新臺幣221995元 林倚君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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