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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益加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蘋
上列聲請人與王興祥即興祥畜牧場、王靜如、王唯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王興祥即興祥畜牧場、王靜如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及法律依據。
(查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對帳單中客戶名稱均僅記載債務人王唯嘉一人)
二、請提出111年6月4日、111年6月11日及111年6月17日之對帳單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興祥畜牧場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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