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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蘇子恩
蘇尚田即蘇先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蘇尚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先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子恩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6,072元,及其中新臺幣100,877元,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尚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先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蘇子恩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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