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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2,3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進成於109年02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75元 潘進成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457576元 自民國112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51 003 新臺幣122291元 自民國112年11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57576元 潘進成 自民國112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3 新臺幣122291元 自民國112年1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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