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914,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張慶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08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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