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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佑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宇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請陳明相對人已清償之數額,抵充本金及利息後,剩餘之本金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三、請提出借款全部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陳明已屆清償期之本金、利息各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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