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09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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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42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秀文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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