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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與詹淑敏即陳瓊代之繼承人等五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件被繼承人陳瓊代之繼承系統表,確認其繼承人之正確性後,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瓊代之繼承人)究係何人。
(經查,㈠黃乙峻之母似非被繼承人陳瓊代;
㈡詹曜仁於民國100年8月1日(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法應非本件繼承人,如有代位繼承人請一併查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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