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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紀宇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提出相對人自民國105年1月至110年2月止均占用上開土地及占用面積為328平方公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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