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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張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89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51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33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5,58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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