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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寶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門號0000-000000號若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退租或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12,000元/24個月行銷優惠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2年3月6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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