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36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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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瑞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瑞榮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琉球辦公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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