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39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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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冠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冠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8日止累計52,502元正未給付,其中49,873元為消費款;

2,629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897元 潘冠麟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976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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