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42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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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潘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07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9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7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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