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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美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係99年3月9日申請續約門號0000000000號,惟債權人所提出收取換號費民國100年1月之電信費帳單(門號0976***478號),應繳款人為第三人孫靖明,故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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