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6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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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係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債務人係未成年人,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故請提出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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