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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瑪莉
代理人黃韻蓉
債務人羅廷瑞兼羅子洧之繼承人
潘雅慧即羅子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雅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子洧之遺產範圍內與羅廷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6,53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潘雅慧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子洧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廷瑞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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