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73,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台丞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信用卡消費款明細資料,所載債務人尚欠餘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9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本金為「12,119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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