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141,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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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4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曾俊嘉 

          曾輝文 

一、債務人曾俊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1,1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曾俊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輝文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曾俊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990元,及其中新臺幣99,79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時間週年利率違約金868,276元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百分之6.4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1,873,695元百分之2.7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49,130元百分之2.7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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