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238,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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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淑錦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李子享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496,190元約定償還日為每月領薪日逐月扣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李子享約定每月扣款數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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