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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何淑錦
上列聲請人與李子享、蔡瀠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債務人李子享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496,190元約定償還日為每月領薪日逐月扣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李子享約定每月扣款數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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