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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張琮傑
林佐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8,82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重複請求110年7月19日當日之利息 。
是債權人請求逾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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