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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90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代理人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債務人鍾曾英花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陳鍾玉梅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秀庭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家蓁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明福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明鴻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明義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鍾明龍兼鍾新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新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6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1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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