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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莊美芳
債 務 人 大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靖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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